各有关考生:
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23〕3号)文件规定,现将我院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综合考核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
综合考核前,学院将对考生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综合考核。考生在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供学院核验:
1.综合考核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下载打印,本人手写签名)。
2.本人综合考核准考证(“河海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下载打印)。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4.学籍学历证明材料:
(1)往届生的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
(2)在国(境)外获得学历或学位的申请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应届生的学生证;目前正在国(境)外学校就读的应届硕士研究生,还须提供国(境)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和成绩证明。
(4)因姓名变更或证件号码变更导致学籍学历校验未通过者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暂时无法提供学籍学历证件和认证报告的考生,请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15:00之前补验原件。
二、考核安排
(一)报到安排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报到时间 | 报到地点 |
030300 | 社会学 | 2023年5月5日 下午14:30—17:30 | 厚学楼518 |
0303J1 | 移民科学与工程 | ||
0303Z1 | 社会治理与公共政策 |
备注:厚学楼位于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路8号)。
(二)初试安排
1.时间:2023年5月6日晚上18:30-21:30。
2.地点:河海大学西康路校区(西康路校区1号和3号门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西康路校区2号门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88号)
3.初试具体考场安排请于2023年5月5日登录河海大学研究生院官网查阅。
(三)复试安排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面试时间 | 面试地点 | 抽签时间 | 候考室 |
030300 | 社会学 | 2023年5月6日9:00开始 | 厚学楼401、409 | 2023年5月6日8:30-9:00 | 厚学楼208 |
0303J1 | 移民科学与工程 | ||||
0303Z1 | 社会治理与公共政策 | 2023年5月6日13:00开始 | 厚学楼210 | 2023年5月6日12:30-13:00 | 厚学楼208 |
备注:厚学楼位于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路8号)。
三、录取
1.入学总成绩=材料审核成绩×30%+初试成绩×35%+复试成绩×35%。
2.mg4355电子官网主页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专业招生计划内,按入学总成绩及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名额提出建议录取名单,报学校审定。
各专业招生计划如下:
3.在职人员报考定向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录取总人数的8%。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材料审核未通过;外语水平考核不合格;综合考核不合格;未按时参加考核;未落实导师。
四、其他
1.未按时确认参加综合考核、未网上缴纳复试费、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将无法参加综合考核,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核全程全景录音录像。
3.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按照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保密管理规定,任何人员和机构(学校授权除外)不得对考核过程录音录像、拍照、截屏或者网络直播,不得透露或者传播试题等考核内容有关情况,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综合考核期间,考生凭准考证进入校园,不允许校外车辆进入校园,请考生切勿自驾前往。
5.请考生仔细阅读《综合考核诚信承诺书》(附件1)《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考场规则》(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等材料(附件3-4)。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6.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河海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23〕3号)《mg4355电子官网主页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7.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老师
联系电话:025-83787376 监督电话:025-83787368
电子邮箱:20210615@hhu.edu.cn
邮政编码:211100
通信地址: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路8号)mg4355电子官网主页
附件:
1.综合考核诚信承诺书
2.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考场规则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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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